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青海省商务厅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青海省商务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青海省商务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已经2020年3月27日第3次厅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4月1日
青海省商务厅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商务厅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行为,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执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欧洲杯足球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欧洲杯足球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9〕48号)和《省司法厅欧洲杯足球网:印发青海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青司发〔2019〕10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商务领域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本厅门户网站、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告栏、服务窗口等载体,将事前、事中和事后的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公示范围包括本厅在商务领域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结果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坚持合法、主动、全面、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事前信息公示范围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前应公示下列内容:
(一)执法机构信息:公示行政执法主体机构名称、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等;
(二)执法人员信息:公示执法人员姓名、照片、职务、执法证件号码、执法范围等;
(三)执法程序信息:公示执法方式、步骤、时限、顺序、流程等;
(四)执法清单信息:公示权力和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等;
(五)执法依据信息: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六)救济途径信息:公示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诉讼等救济途径;
(七)举报投诉信息:公示本厅举报投诉受理机构名称、电话、地址、邮编、电子邮箱等;
(八) 按照规定应当事前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三章 事中信息公示范围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中应公示下列内容:
(一)执法人员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执法窗口信息:在执法窗口(政务服务大厅)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受理条件、办事程序、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三)权力义务信息: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听证、申辩、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力信息;
(四) 按照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四章 事后信息公示范围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后应公示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信息:公示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结果;
(二)行政检查信息:公示双随机抽查、专项整治、跨部门联合执法等结果;
(三)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理结果等。
第九条 公示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按照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予公示: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不予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示,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公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信息公示责任
第十二条 已公示的执法信息需撤销、修改的,经申请厅分管领导批准后,当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重新公示。
第十三条 厅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负责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统一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内容的标准和格式,每年1月底前统计、分析上一年度行政执法有关数据及情况分析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抄送省司法厅。
第十四条 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拟公示的信息进行合法性程序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公示。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会同厅财务处做好执法经费预算统筹,保障设施设备购置及行政执法活动所需的各项经费。
第十五条 厅机关各处室应加强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管理,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信息,营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制环境,对未按规定要求公示或违造、篡改、隐匿公示信息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青海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青海省商务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商务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欧洲杯足球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省政府办公厅欧洲杯足球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青政办〔2019〕48号)、《省司法厅欧洲杯足球网:印发青海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青司发〔2019〕109号)要求,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厅依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商务领域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本厅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商务领域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的活动。
本厅行政执法人员是指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和所属单位中,从事法定职权内行政执法行为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证件是商务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凭证,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从事相关行政执法工作的身份证明。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方式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
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但必须进行音像记录的除外。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规范、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及时可回溯的原则。
第六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七条 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定期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对本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负责制作商务领域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完善案卷管理、音像管理等制度措施,会同厅财务处积极做好统筹预算,保障设施设备购置及行政执法活动所需各项经费。
第二章 文字记录
第九条 文字记录是按照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等规范程序,全程书面记录(含网上电子办公记录)的方式。包括向行政相对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有关文书、听证材料、专家论证报告、内部审批材料、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第十条 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执法行为类别,详细记录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案发地、案件来源、核查情况和立案理由等要素信息;
(二)依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详细记录申请、补正、受理等执法过程要素信息;
(三)其他应当记录的事项。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的调查取证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行政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及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二)询问当事人等有关人员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勘验)的情况;
(四)依法调取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的情况;
(五)依法需要抽样取证的情况;
(六)依法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技术鉴定的情况;
(七)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情况;
(八)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九)告知行政相对人申请回避、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及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情况;
(十)举行听证的情况;
(十一)专家评审的情况;
(十二)其他应当记录的事项。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的审核决定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案件主要事实、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运用行政裁量标准及承办人办理意见等情况;
(二)行政执法处室意见;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和其他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审核,由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审核;
(四)厅务会研究重大行政执法事项会议决定;
(五)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情况;
(六)应当记录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填写《送达回证》,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日期、地点,并签名或者盖章。
(二)无法直接送达的,也可以挂号邮寄或者EMS特快专递送达。应当注意保存挂号邮寄回执、特快专递回执、作为送达凭证。
(三)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选择在全国性报纸或者省级影响力最大的报纸上予以公告,同时可以在本厅网站上公告。公告送达,应当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发布公告的报纸、发布公告的网站截图等送达凭证,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十四条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记录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作书面记录;
(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对催告、限期执行、加罚、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过程进行书面记录。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记录,对行政执法处室复核情况和处理意见等内容进行书面记录。
对拒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做好全程执行记录工作。
第三章 音像记录
第十五条 音像记录是采用照相、录音、摄像、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行政执法过程,应做好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十七条 音像记录应重点摄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的环境;
(二)行政相对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
(四)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送达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事项。
第十八条 音像记录方式应当自到达执法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告知当事人及现场其他有关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至离开执法现场时结束
第十九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现场有关人员阻挠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止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第四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处室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管理,以及音像记录设备的存放、维护、管理。
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保存期限按照相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处室应当在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文字和音像记录整理制作成行政执法案卷,送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按执法行为区分定类,归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应当将音像记录按规定储存,不得自行保存。
在边远、交通不便等地区执法或者连续执法,确实无法及时按规定储存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储存。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处室将音像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按规定复制后附卷归档,并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取证人员、取证时间、取证地点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严禁行政执法人员损毁、剪接、删改原始现场执法音视频资料,严禁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现场执法音视频资料。行政执法处室或行政相对人申请查阅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涉及保密的档案资料除外),需向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提出申请,经主管厅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保存、管理、使用。
第五章 监督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青海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青海省商务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商务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为,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欧洲杯足球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欧洲杯足球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青政办〔2019〕48号)、《省司法厅欧洲杯足球网:印发青海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青司发〔2019〕109号)等精神,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商务领域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厅在依法作出商务领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青海省商务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审核范围
第五条 涉及商务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三)适用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涉及重大行政许可的;
(六)涉及重大行政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许可主要包括:
(一)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本厅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七条?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处罚主要包括:
(一)对公民处以5000(含)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0(含)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同等数额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30天(含)以上的;
(三)吊销经营许可证书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三章 审核内容
第八条 在送审案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审批表;
(三)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
(四)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五) 经过听证程序的提交听证笔录;
(六) 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七) 审核小组确认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合法合规,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 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三)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确凿;
(四)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行政裁量行使是否适当;
(五) 是否有超越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 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 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 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审核小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出具审核意见书,并说明理由。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行政裁量权基准运用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提出补正的审核意见;
(三)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四)超出执法权限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处理的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审核小组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情复杂的,经厅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审核责任
第十二条 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组织、协调、调查、取证、初审意见等工作,会同相关行政职能处室及时制定本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和流程图;财务处协助做好重大行政执法经费预算统筹;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机关纪委负责监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全过程;其他行政职能处室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三条 法制审核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厅行政执法人员总数的5%,审核小组人员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根据实际情况可聘任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参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审核小组有权调阅被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卷材料,必要时可以对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其他部门和个人未经审核小组组长批准不得私自调阅案卷材料。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初审意见须经审核小组审核通过后,提请厅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因失职、渎职或不正确履职,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青海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