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2024〕5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法治政府建设,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省政府办公厅以2022年第五次全面清理和2023年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清理结果为基数,对2024年6月30日前制定的以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37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予以保留,继续有效。对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其起草部门或承担该项职能的部门应根据文件实施情况,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实行动态管理。在执行过程中需进行清理的,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清理。
二、对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的1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予以修改,修改前继续有效。起草部门或者承担主要职能的部门要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抓紧修改,同步做好新旧条文对照工作,于12月底前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司法厅。请省司法厅全面梳理汇总修改意见,做好修改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并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集中公布实施。
三、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及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政府职能转变要求不一致、已被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替代的,或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已过有效期限的6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予以废止(失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74件)
2.予以修改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6件)
3.予以废止(失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69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日
省级政府网站